车位紧张,产权归谁?

车位紧张,产权归谁?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作为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威海市的汽车保有量约为55万辆,而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按照威海市常住人口280万计算,威海市平均5个人中就有一辆汽车。有车一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威海部分小区,有些停车位都炒至十几万一个了。不少购房者花高价购买的停车位,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方矛盾时有发生。

 

相关案例

年初威海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起诉开发商出售地下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停车位所在地下车库系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人民防空法》

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另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立达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1、归开发商:停车位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位的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归业主: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归国家:经设计规划为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地下停车位,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车位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律师观点:

姜红利律师专访:

区分小区内的车位的所有权必须先确认小区内的车位是不是规划批准建设的,如果没有经过规划批准的而擅自建设的停车位,则所有权归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如果经过规划批准而建设的停车位,则要区分小区内的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分滩到业主所购买的房产的房价里,是否参与了所购房屋的共有面积分滩,如果参与了分滩,则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另外,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用于平时用途为地下停车库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开发商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享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其平时的用途规划为地下停车场,所以,开发商有权将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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