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防范
摘要:从典型的案例分析如何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预防发生法律纠纷。
1、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案情简介: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遂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案例分析: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2、股权转让款分配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A公司及其股东与B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股东由A公司和B公司原股东组成,合并前的债权(应收款)、债务由各公司原股东负责,不计入新公司出资。协议签订后,各股东分别以在原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后新公司没有设立,但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经营业务。
2011年7月,A公司、B公司其余股东均退出合伙经营,并各自拿回各自的出资款, A公司只剩下原告为股东,B公司只剩下被告为股东。
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将合伙财产转让给案外人C。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分配,随后又进行了一次调整。之后原告因对公司经营情况存疑,进行了查账,发现被告涉嫌虚假出资,遂要求重新分配,被告予以否认,并称清算已经完成。
代理经过:
该案历经一审(原告败诉)-- 原告上诉 -- 发回重审 -- 一审(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 -- 维持原判,经过律师的努力,其中的来回攻防,可谓步步惊心,原告终获胜诉。
以下是攻防片段:
?系B公司清算纠纷,原告不是B公司股东,原告主体不适格
--系股权转让款分配纠纷,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没有虚假出资,9月份的凭证上写清楚了是收投资款,为追加的投资,科目的问题是会计的问题
--凭证记载,贷方科目是: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摘要为“收**投资款”。从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看,该笔款项是归还被告之前的个人借款,因此不应视为追加的投资,只能认为是被告对原出资义务的履行。
?转让款已经依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了清算,合法有效
--该清算是上诉人在隐瞒虚假出资的重要事实下作出的,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转让款,并要求上诉人退回多分得的转让价款
。。。。。。
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出资问题上,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不能说哪几个股东关系好,是一起的,就可以算总账,一定要每个股东都要算清楚出资多少。这个案子,如果新设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凭证上记载清楚了出资额,那对原告方就很不利。
2、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对账务情况,要心里有数,而不能盲目相信合作伙伴。这个案子,如果原告没有及时查账,并保留被告虚假出资的关键证据,一旦证据灭失,律师就是有再高超的诉讼技能,也是不可能胜诉的。因此,定期查看财务账簿、凭证非常有必要。
律师提醒:
和谐企业必须是一个安定的企业,要注重科学决策,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在一些重大决策之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提前介入,提前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