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威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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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冲直撞”-伤警察,不良司机全民缉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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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达和您聊聊“撞警案”

事件还原


近日,一则《协查通报》刷遍了威海人的朋友圈,具体内容如下:

协查通报 

3月16日11时许,车牌号黑AT9835白色本田CRV(套牌车)行至青岛路蓝湾怡庭,遇警察拦截,驾驶员加油门撞击警车后,向南逃窜,车辆特征:白色本田CRV,有天窗,黑龙江牌照,前保险杠有明显撞伤,大家留意类似特征车辆,驾驶员可能已经将车牌卸下!发现者,及时拨打110或者122白色本田CRV,带天窗,风挡玻璃无任何粘贴标志。车前脸有撞击痕迹,目前该车逃逸。



       据透露,此次事故中受伤的警察双腿粉碎性骨折。此消息一出立刻引爆朋友圈,顶风冒雨、维护秩序的交通警察被恶意肇事后逃逸,大家纷纷对肇事司机予以谴责,并自发在朋友圈呼吁协助警方缉拿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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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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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达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

于洋律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区别于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心态,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不能简单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冲撞被害警察,致使被害警察身体受伤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更为恶劣的行为是,在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逃逸驾车行为,会撞击不特定的机动车及行人,造成伤亡的情况下,不仅不及时停车,反而以危险的速度继续驾驶,综合逃逸者的驾驶能力、行驶速度、行驶状况、肇事地点的车辆状况及其肇事后的表现、逃逸者的心态等情况,判断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一旦认定,逃逸者极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需要注意本案受害人是作为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亦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与上述罪名择一数罪并罚。无论最终案件结果如何,等待该犯罪嫌疑人的会是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死刑的刑罚。




大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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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通过转发朋友圈的形式参与到此事当中,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忙,但也有人对对此事持有不同意见,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此处不论对错,因为在每种态度背后都有它形成的原因。民众对一些案件办理的进度及效果不满,说明执法环境仍有提升空间,也侧面反映了执法力量的不足。此事件虽然是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但从侧面也反映出了交警执勤时面临的诸多安全风险。路面一线执勤交警,因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对象的特殊性,相于其他警种,往往要面临更多的执法风险,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日趋严峻,风险性必将越来越大。           


最新进展:3.26日微博“威海环翠警方在线”发布消息

       2017年3月16日11时许,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青岛中路依法执勤时,一辆套挂黑AT9835 牌照的白色越野车逃避检查并危险驾驶,导致一名执勤人员受伤。案发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立即介入侦查,于3月22日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将嫌疑人李某某(男,42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庞某某(女,45岁,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抓获。经初查,李某某系黑江省鸡西警方网上追逃的抢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庞某某均系吸毒人员。目前,该二人已被刑事拘留,案情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结语

   


这些年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社会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增多,随着各类事件的频发,社会大众的规则意识逐渐被建立起来,但良好的环境建设,仅仅只有规则意识和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的,更需要有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运转。


在此向奋斗在一线上的所有执法人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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